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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代探望权不再保留,最新草案三审稿

发布时间:2019-11-01

    民典法三审稿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,与第二审稿相比,三审稿不再保留隔代探望权,即祖父母与外祖父母,不再享探望孙子女、外孙子女的权利,但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一致的,可以探望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    第三十八条 【离婚后的子女探望】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   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    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
   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
    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,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    不过,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。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会恢复探望的权利。
    一般而言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:
    1、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;
    2、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;
    3、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,损害子女利益的;
    4、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,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;
    5、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。
   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,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,对于中止的或者是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并且,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,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,并且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。